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