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