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