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出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内运输、携带、邮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森林工业系统在省内运输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公路、铁路、水运、航空、邮政等部门以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木材检查站等单位对无运输证明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有权扣留,交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