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立项审批前,应当征得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