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