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