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根据国家、省、州对各种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稀疏森林、灌木丛、苔藓、沼泽等生态系统,以及各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和植物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