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其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