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