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