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