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