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