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

评估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