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评估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