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