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