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二)有相当的经营规模;(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