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及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