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