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第十八条有效村民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