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