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