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