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