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设施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有关设施。

油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应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