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