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