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