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四)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等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