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

(四)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等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