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对经检查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生产者、销售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对生产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质量跟踪制度。整改后,须由企业报实施监督检查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