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