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