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