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