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