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