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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