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康复第十五条已修改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视康复工作需求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各地可以依托各类现有专业机构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和工伤康复体系,大力开发各项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