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