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