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

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