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