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