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