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