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