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