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