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在燃气器具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