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