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增设、撤销及名称变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