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的总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