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